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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親屬編之父母子女-法定血親(擬制血親):收養的形式要件
作者:洪正test民法親屬編之父母子女-法定血親(擬制血親):收養的形式要件
(1) 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民法第1079條第1項)。
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民法第1079-1條)。
(2) 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民法第1079條第2項)。
(3) 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民法第1079-3條)。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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