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整合(Institutional Integration)

作者:陳少偉

機構整合(Institutional Integration)

A.財稅聯合    

若市場競爭小,收益可以結合起來,共同負擔財稅,消費者不受到區域的限制。

B.共同運輸    

不僅在財稅上聯合,而且路線和班次亦相互配合。

C.運輸聯營    

各營業機構推派代表組成聯營機構,賦予權力,以負責規劃、財稅、收益等之分配。

D.公司合併    

由各交通運輸業者合併成一家大公司,發揮最大效用,此時業者只是合併公司的一個次單位。

實體整合(Physical Integration):

實體整合主要是針對運輸系統的轉乘設備及設施加以妥善規劃及設計整合:

A.    轉運站的妥善設計。

B.    停車轉乘設施的提供。

C.    候車站(亭)的良好設計。

D.    步行設施的配合。

E.    路線標誌及車輛的統一。

F.    收費設備的整合。

軌道運輸系統的分工與無縫整合

於釐清軌道運輸系統之基本功能定位之後,以下依序說明軌道系統分工、城際軌道系統分工、都會軌道分工以及運輸無縫整合的原則。依序說明如下:

(一)軌道系統分工

針對軌道運輸系統之分工,考量各運輸系統的基本運輸性能,由高鐵主司城際長程運輸,中程運輸由高鐵與臺鐵合作分工,都會區域內部則以臺鐵、捷運以及輕軌系統為主。

(二)城際軌道分工

1.提升軌道運輸的總市占率:透過推動臺、高雙鐵雙贏的合作策略並建立常態性的雙鐵營運協商機制,提高整體軌道運輸系統的市場占有率。

2.明確區隔臺、高雙鐵服務市場:高鐵以都會間的高時間價值旅次為主要客源;臺鐵以都會間較低時間價值的旅次以及高鐵未服務的區間為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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