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聞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

作者:陳奇澤&程湘

新增聞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

應立即避讓之處罰,並提高不避讓消防等車者罰鍰並吊銷駕照。

第45條

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

1.修法內容:

修訂道交條例第45條第2項規定。

2.說明:

(1)配合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4-1條第2項規定,爰修正原條文第1項第11款規定,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之處罰規定。

(2)縱然經過新店救護車阻擋事件後,立法院已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條文內容,加重罰則,阻擋救護車之事仍然沒有減少;為阻遏相關不當事件持續發生,爰修正原條文第2項。

105年11月9日道交條例修法重點

第37條

曾犯故意殺人、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或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七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決罪刑確定,或曾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應為交付感訓確定者,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

(一)修法內容:

修訂道交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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