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編之物的種類(2)

作者:陳仕弘

民法總則編之物的種類(2)

原物、孳息

1. 原物,指孳息所由生者,例如乳牛產奶,乳牛是原物,奶是天然孳息。
2. 孳息,包括:
(1) 天然孳息:
民法第69第1項,指物之自然出產物或其他依物之使用方法所收獲之出產物,如:礦產、牛奶、稻作。
(2) 法定孳息:民法第69第2項,指因法律關係所得之收益,如:利息、租金。

消費物、非消費物

前者指依其通常用法,使用一次即消耗而不能再作同一使用或再讓與之物,如:金錢、食物。後者指依其通常用法,不會因一次使用即消耗,而可再反覆使用或再讓與之物,如:房屋、土地、家俱。

融通物、不融通物

前者指得為私法上交易客體之物。後者指不得為私法上交易客體之物,如:公有物、公用物、遺體、違禁物等。

代替物、不代替物

前者指在交易上得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代替之物,如:米、金錢;後者指在交易上不得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代替之物,如:藝術品。

特定物、不特定物

前者指於交易時,依當事人之意思而具體指定之物;後者指於交易時,並未依當事人意思而具體指定之物,如:只約定給付車子一輛,卻未指定係哪輛。

可分物、不可分物

前者指不因分割而變更性質,價值亦無重大減損之物,如:石油;後者指會因分割而變更性質,價值亦會重大減損之物,如:動物、書籍。

單一物、合成物、集合物

1. 單一物指在形態上是獨立的,且其各部分已失其獨立個性,如:一朵花、一棵樹。
2. 合成物(集成物、結合物)指由數個未喪失獨立性之物結合成一體之物,如:房屋、鑽戒。
3. 集合物(聚合物)指由多數單一物或合成物,在不喪失個性及經濟上價值的情況下,集合而成之物之總體,所以得有多個所有權,如:工廠、圖書館、醫院等。

【三民輔考-民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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