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編之法人-財團法人的組織

作者:陳仕弘

民法總則編之法人-財團法人的組織

民法總則編之法人-財團法人的組織

1. 財團法人之組織、管理方式

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1) 設立:訂立捐助章程,但以遺囑捐助者,不在此限。
A. 捐助章程:應訂明法人目的及所捐助財產。
B. 遺囑捐助設立:如無遺囑執行人時,法院得依主管機關、檢察官、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
(2) 要件不具備之處分:
若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2. 董事:(民法第27條)

(1) 性質:法定必備常設之業務執行機關。
(2) 人數、任期、任免:依捐助章程或遺囑。
(3) 權限:
A. 對內有執行權(民法第27條第1項採共同執行原則)。
B. 對外有代表權(民法第27條第2項採單獨代表原則)。
(4) 限制:依捐助章程或遺囑。

3. 監察人

(1) 性質:民法第27條第4項,為任意機關。
(2) 人數、任期、任免:依捐助章程或遺囑。
(3) 權限:民法第27第4項。

【三民輔考-民法概要】  

AddThis Sharing

百科問與答

暫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