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物權編之通則-定義、物權與債權、目的、特性

作者:陳仕弘

民法物權編之通則-定義、物權與債權、目的、特性

定義

物權,指直接支配、管領特定物之財產權。
債權,指請求特定人作為或不作為之權利,不能直接支配特定物。

物權與債權之區別

1. 物權,採「物權法定主義」,其種類、內容均依法律規定,不得自行約定。
(民法第757條)
2. 債權,採「契約自由原則」,除有名契約外,其種類、內容均得自行約定。

以物權的目的區分

1. 用益物權:
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其實現的時間是「現在」。
如地上權、不動產役權、典權、農育權。
2. 擔保物權:
以擔保債務之履行為目的之物權,主要針對「將來」目的的實現。
如抵押權、質權、留置權。

物權之特性

1. 優先性:
(1) 同一標的物上存在有內容或效力相衝突之物權時,先成立之物權較後成立之物權優先。
(2) 有物權擔保之債權優先於一般債權受清償。
2. 排他性:
指同一標的物上不能同時存在二個以上內容相同或相衝突之物權。
如物之所有權屬於甲,就不可能同時屬於乙。
3. 追及性:
指物權成立後,標的物不論轉入何人之手,物權權利人均得追及於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其標的物。

物權行為的特性

1. 物權行為之獨立性:
指物權行為之成立、生效(有效、得撤銷或無效),應就物權行為本身獨立判斷,而與債權行為無關。
2. 物權行為之無因性:
指物權行為之效力,不因其原因行為(債權行為)被解除、被撤銷或無效,而受影響。

【三民輔考-民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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