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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權編之定限物權-用益物權:地上權
作者:洪正test民法物權編之定限物權-用益物權:地上權
民法第832~841-6條
依民法物權編規定,分為下列三種:
(1) 普通地上權者:
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民法第832條)。
(2) 區分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上下之一定空間範圍內設定之地上權(民法第841-1條)。
(3) 法定地上權者:
指因抵押權實行之結果,必然發生之地上權,稱法定地上權。申言之,即土地及其建築物同屬一人所有,
而僅以土地或僅以建築物為抵押者,於抵押物拍賣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又如土地及其土地之建
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以土地及土地上之建築物為抵押者,一經拍賣,其土地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
時,亦視為地上權之設定(民法第876條)。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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