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物權編之定限物權-用益物權:典權

作者:洪正test

民法物權編之定限物權-用益物權:典權

民法物權編之定限物權-用益物權:典權

民法第911~927條

謂支付典價,占有他人之不動產,而為使用收益之物權也。典權為我國特有之制度,他國無此類相關規定。
典權約定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民法第912條)。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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