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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權編之定限物權-用益物權:典權
作者:洪正test民法物權編之定限物權-用益物權:典權
民法第911~927條
謂支付典價,占有他人之不動產,而為使用收益之物權也。典權為我國特有之制度,他國無此類相關規定。
典權約定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民法第912條)。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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