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債編之多數債務人及債權人-連帶債務

作者:陳仕弘

民法債編之多數債務人及債權人-連帶債務

對外效力之債權人權利與債務人責任

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連帶債務人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於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3條)

對外效力之相對性原則

1. 原則:
就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所生之事項,其利益或不利益,除下述各項例外與契約另有訂定外,原則上對其他債務人不生效力(民法第279條)。
2. 例外:
(1) 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混同之絕對效力:
連帶債務人中其中一人為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混同而使債務消滅者,他債務人一同免其責任。(民法第274條)
(2) 確定判決之限制絕對效力: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受確定判決,而其判決非基於該債務人之個人關係者,為他債務人之利益,亦生效力。(民法第275條)
(3) 免除之限制絕對效力:
若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但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其他債務人不免其責任。即其他債務人對「扣除受免除債務債務人應分擔部分」之債務仍負有責任。(民法第276條第1項)
(4) 時效完成之限制絕對效力:
若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消滅時效已完成者,則扣除該部份之債務,其他債務人對剩餘之部分債務仍有責任。(民法第276條第2項)
(5) 抵銷之限制絕對效力: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對於債權人有債權者,他債務人以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份為限,得主張抵銷。(民法第277條)
(6) 債權人受領遲延之限制絕對效力:
債權人對於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有遲延時,為他債務人之利益,亦生效力。(民法第278條)

對內效力之連帶債務人間的分擔義務

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擔義務。(民法第280條)

對內效力之連帶債務人的求償權、代物權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因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致他債務人同免責任者,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與自免責時起之利息。求償權人於前述求償範圍內,承受債權人之權利,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民法第281條)

對內效力之連帶債務中不能償還部分的分擔(民法第282條)

1. 原則: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不能償還其分擔額者,其不能償還之部分,由求償權人與他債務人按照比例分擔之。且他債務人中之一人,其應分擔之部分已免責者,仍應依比例分擔之規定,負其責任。
2. 例外:
其不能償還,係由求償權人之過失所致者,不得對於他債務人請求其分擔。

【三民輔考-民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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