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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債編之各論-贈與的效力
作者:洪正test民法債編之各論-贈與的效力
(1) 贈與人移轉財產權之義務
依民法第418條規定,贈與契約一經生效,贈與人即有移轉財產權之義務。惟贈與人於贈與約定後,其經濟狀況顯有變更,如因贈與致其生計有重大之影響,或妨礙其扶養義務之履行者,得拒絕贈與之履行(贈與人之窮困抗辯──贈與履行之拒絕)。
(2) 贈與人債務不履行之責任
贈與人就經公證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之贈與給付遲延時,受贈人得請求交付贈與物,如因可歸責於贈與人之事由,致履行不能時,贈與人僅就其故意或重大過失,對於受贈人負給付不能之責任(民法第408條第2項、第409條、第410條)。
(3) 贈與人瑕疵擔保責任
贈與之物或權利如有瑕疵,贈與人不負擔保責任。但贈與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或保證其無瑕疵者,對於受贈人因瑕疵所生之損害,負賠償之義務(民法第411條)。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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