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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債編之各論-買賣的效力:出賣人之權利義務(2)
作者:洪正test民法債編之各論-買賣的效力:出賣人之權利義務(2)
(2) 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1. 權利無缺之擔保責任:
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之標的物,對於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民法第349條)。
2. 權利存在之擔保責任:
有價證券之出賣人,並應擔保其證券未因公示催告而宣示無效(民法第350條後段)。
3. 權利瑕疵擔保之效果:
出賣人不履行權利瑕疵擔保責任之義務者,買受人得依關於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民法第353條)。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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