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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債編之各論-其他
作者:洪正test民法債編之各論-其他
民法債編各論除了買賣、互易、交互計算、贈與、租賃、借貸之外,尚有僱傭、承攬、旅遊、出版、委任、經理人及代辦商、居間、行紀、寄託、倉庫、運送、承攬運送、合夥、隱名合夥、合會、指示證券、無記名證券、終身定期金、和解、保證、人事保證等規定。
各種常見契約:
1. 要式契約:有特別要求須以一定方式為之,例如:以書面為之,像是終身定期金契約與人事保證契約。
2. 不要式契約:未特別要求以一定方式為之,例如:買賣契約、贈與契約、租賃契約….等。
3. 要物契約:
除意思表示外,尚須其他現實成分,契約始成立,例如:物之交付,像是消費借貸契約、使用借貸
契約、寄託契約。
4. 諾成契約:意思表示合致後契約即告成立,例如:買賣契約、贈與契約、租賃契約….等。
5. 單務契約:僅一方負有給付之義務,例如:贈與契約。
6. 雙務契約:雙方均負有給付之義務,例如:買賣契約、租賃契約、承攬契約….等。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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