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債編之債的消滅-清償

作者:陳仕弘

民法債編之債的消滅-清償

定義

即債務之履行,指履行債之標的(給付)以使債之關係消滅。

清償人

依清償人不同,分別如下:
1. 債務人清償。
2. 第三人清償:
(1) 除當事人另有訂定或依債之性質不得由第三人清償者,債之清償得由第三人為之。
(2) 此種清償,債務人有異議時,債權人得拒絕其清償。但第三人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時,則債權人不得拒絕。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之權利,但不能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

受領清償人

依受領清償人不同,分別如下:
1. 債權人受領清償。
2. 第三人受領清償:經第三人受領清償後,其清償效力依民法第310條規定。

其他清償

1. 一部或緩其清償:
債務人原則上無為一部清償之權利。但法院得斟酌債務人之情況,許其於無甚害於債權人利益之相當期限內,分期給付、緩期清償。(民法第318條)
2. 代物清償:
指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原定之給付者。須當事人雙方皆同意方可為之。
(民法第319條)
3. 新債清償:
指因清償債務而對於債權人負擔新債務者,除當事人另有其他意思表示,否則原則上新債務不履行時,舊債務便不消滅。債權人必須先就新債務請求,若新債務有不能履行、無效、被撤銷等情事,方可就舊債務請求履行。(民法第320條)

【三民輔考-民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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