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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之"條件"解釋
作者:洪正test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1.條件之意義:
係指當事人以將來客觀上不確定之事實,決定法律行為效力發生或消滅之法律行為附款。
2.條件之種類:
限制法律行為效力發生之條件為停止條件,限制法律行為效力消滅之條件為解除條件。
3.條件成就之效果:
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依當事人之特約,使條件成就之效果,不於條件成就之時發生者,依其特約(民法第99條)。
4.附條件利益之保護:
附條件之法律行為當事人,於條件成否未定前,若有損害相對人因條件成就所應得利益之行為者,負賠償損害之責任(民法第100條)。
5.條件成就或不成就之擬制:
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阻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已成就。因條件成就而受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促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不成就(民法第101條)。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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