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政治的分類

作者:林瑋

民主政治的分類

神聖取向與俗世取向之民主

這個類別區分的關鍵,在於人們對民意的看法。「神聖的民意觀」 從群體的目的與道德信念,來瞭解的民意,認為民意是超越私利的群體共同意志,它不能分裂,也不能摻雜自私的想法。「俗世的民意觀」則認為社會本極多元而分殊的,故民意實際反映了多元分殊的價值與期盼,所涉及的是利益分配的問題,所以民意不外是群體所涵括各種次級利益的總合,它既不神聖,也不固定。

直接民主與間接民主

這個類別是從「民意尋求」與「表達方式」而有的分類。何種民主,都需以制度化的方式,來尋求民意之所在。直接民主是公民直接決定政治事務的制度;而間接民主經由代表或代議士來決定政治事務的制度。
(一)直接民主
1.直接民主的意涵:
直接民主背後的理念是,每個人都有平等且相同的政治能力與權利。古希臘的雅典城邦就是最典型的代表。在雅典,不只公民都具有政治權利,政府的官職也都由公民輪流擔任,訓練公民參與與關心政治事務。
2.直接民主的類別
(1)罷免權(recall):公民透過一定程序,將不能勝任或不能代表民意的民選官員去職。
(2)創制權(initiative):一種公民直接立法的權力,也就是由法定公民人數的連署,將草案送交立法機關或逕付公民投票使之成為法律。
(3)複決權(referendum)與公民投票(referendum):公民投票指,公共政策的問題直接交由一般公民來投票決定的選舉。
3.公民投票
(1)公民投票的原理
A.盧梭認為,任何形式的代議政體都不可避免對民意有某種程度的扭曲。因此,僅靠公職人員選舉的代議政府,無法充分的將人民期待轉換成政策。
B.需要某些機制彌補代議政治的不足。
(2)公民投票的運作
A.政府控制的公民投票:
政府對於公民投票何時舉行,何種議題,議案形式等都有絕對控制權。
B.憲法規定的公民投票:
部分國家要求,某些事務必須經過公民直接決議後才能生效。政府僅能決定議案的文字內容和實行公民投票的行政程序。
C.人民申請的公民投票:
部分國家允許人民對某法律或政策提出公民投票的申請,當連署通過一定門檻後,便可提出。同時公民投票的結果,政府必須接受。
D.創制權:
部分國家允許人民針對未被政府接納的法律案,直接交由人民立法。議案內容由申請人而非政府擬定,當連署通過一定門檻後,便可提出。若投票結果通過,該議案便成為法律或政策。
(二)代議民主
代議民主是人民經由選舉選出代議士,但代議士與人民的關係計有兩種不同的觀點
1.全權委任說:
指某人被賦予正式的職務,以代為處理另一個人的財產或事務。這派理論認為,「代表」是一種道德義務強調代議士一旦被選出,就應該自行思考,運用獨立思考的能力與判斷為之。
2.委任說:
指一個代理人被選舉出來後,在明確的指示或訓令基礎上代表他人行動。所期望者係將代表視為一種傳輸觀點的導管,沒有其他或只有很少能力行使自我判斷。
3.託付說:
在現代政黨出現之後,個別候選人很難僅憑人格特質與才能獲得勝選。該理論認為,一旦政黨贏得選舉,則該黨即獲得人民的託付,授權該黨實現競選活動期間承諾的政策。在此理論下,託付的對象是政黨而非候選人。
4.反映說:
根據代議士是否象徵其所宣稱的團體為反映主體,而非依據代議士的行為。該理論的觀念來自於「縮影式的代表」,主張唯有來自特定團體的代理人才能認清該團體的利益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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