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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保護之第二次權利保護:損害賠償
作者:李由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權利保護之第二次權利保護:損害賠償
1. 目的在於填補損害:
當公權力行為業已造成侵害(侵害結果產生),且人民權利與法律地位之原始狀態無回復之可能時,國家應
就其損害負賠償責任。
2. 原則上以金錢給付為主。
3. 第二次權利保護的主要型態為國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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