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科目的簡述

作者:三民補習班名師群

會計科目的簡述

(一)訂定

1.各會計科目

依各種會計報告所應列入之事項定之,其名稱應顯示其事項之性質。(第34條前段)

2.各會計科目,如其科目性質與預算

決算科目相同者,其名稱應與預算、決算科目之名稱相合。(第34條後段)

3.各種會計科目之訂定

應兼用收付實現事項及權責發生事項,為編定之對象。(第37條)

(二)統制帳目與隸屬帳目(第35條)

1.各種會計報告總表之會計科目

與其明細表之會計科目,應顯示其統制與隸屬之關係。

2.總表會計科目

為統制帳目。

3.明細表會計科目

為隸屬帳目。

(三)會計科目一致性原則

1.中央政府各機關(第36條第1項)

為便利綜合彙編及比較計,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於事項相同或性質相同之會計科目,應使其一致,對於互有關係之會計科目,應使之相合。

2.地方政府(第36條第2項)

地方政府對於與中央政府事項相同或性質相同之會計科目,應依中央政府之所定;對於互有關係之會計科目,應使合於中央政府之所定。

(四)編號(第38條)

各種會計科目,應依所列入之報告,並各按其科目之性質,分類編號。

(五)會計科目變更禁止原則

1.會計科目名稱經規定後

非經各該政府主計機關或其負責主計人員之核定,不得變更。(第39條第1項)

2.變更會計科目之核定

應通知該管審計機關。(第39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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