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懲戒之覆審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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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懲戒之覆審

會計師懲戒之覆審

(1) 參照會計師法第66條

「被懲戒人不服會計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者,得於決議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向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

(2) 釋字295號解釋理由書指出

財政部依會計師法規定,設置會計師懲戒委員會及懲戒覆審委員會。會計師懲戒委員會因財政部交付懲戒而對會計師所為懲戒決議,係行政處分,被懲戒之會計師有所不服,對之聲請覆審,實質上與訴願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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