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事務分類彙編(第8條)

作者:三民補習班名師群

會計事務分類彙編(第8條)

各機關對於所有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之會計事務,均應分別種類,綜合彙編,作為統制會計。

政府會計組織

(一)概說(第9條第1項)

政府會計之組織為下列五種:

1.總會計。

2.單位會計。

3.分會計。

4.附屬單位會計。

5.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

(二)總會計

1.意義(第10條)

中央、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之會計,各為一總會計。

2.適用

(1)總會計,應用複式簿記。(第9條第2項)

(2)總會計之帳務處理,得視事實需要,呈請上級主計機關核准後,集中辦理。(第9條第3項)

(三)單位會計

1.意義(第11條)

下列各款會計,為單位會計:

(1)在總預算有法定預算之機關單位之會計。

(2)在總預算不依機關劃分而有法定預算之特種基金之會計。

2.適用

(1)單位會計,應用複式簿記。(第9條第2項)

(2)單位會計之帳務處理,得視事實需要,呈請上級主計機關核准後,集中辦理。(第9條第3項)

(四)分會計

1.意義(第12條)

單位會計下之會計,除附屬單位會計外,為分會計,並冠以機關名稱。

2.適用

(1)分會計,應用複式簿記。但其會計之事務簡單者,不在此限。(第9條第2項)

(2)分會計之帳務處理,得視事實需要,呈請上級主計機關核准後,集中辦理。(第9條第3項)

(五)附屬單位會計

1.意義(第13條)

下列各款會計,為附屬單位會計:

(1)政府或其所屬機關附屬之營業機關、事業機關或作業組織之會計。

(2)各機關附屬之特種基金,以歲入、歲出之一部編入總預算之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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