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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職/特別職公務人員
作者:李由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普通職/特別職公務人員
依照任用資格與不同,可分為普通職公務人員與特別職公務人員。參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2條 ,該條列舉的人員,其任用資格與其他公人員不同,稱為特別職公務人員。
1.普通職公務人員:
指經銓敘合格、考試及格、升等合格之公務人員(任用法§9Ⅰ)。
2.特別職公務人員:
指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2條所列舉另以法律規定其任用的公務人員。然須特別注意該條所稱司法人員並不包含司法官 ;司法官之任免、俸給等等應適用司法人員人事條例,亦不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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