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公務之會計事務

作者:三民補習班名師群

普通公務之會計事務

(一)意義(第4條第1項)

所謂「普通公務之會計事務」,係指公務機關一般之會計事務。

(二)分類(第5條)

普通公務之會計事務,為下列三種:

1.公務歲計之會計事務:

謂公務機關之歲入或經費之預算實施,及其實施時之收支,與因處理收支而發生之債權、債務,及計算政事費用與歲計餘絀之會計事務。

2.公務出納之會計事務:

謂公務機關之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之會計事務。

3.公務財物之會計事務:

謂公務機關之不動產物品及其他財產之增減、保管、移轉之會計事務。

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

(一)意義(第4條第1項)

所謂「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係指特種公務機關除普通公務之會計事務外,所辦之會計事務。

(二)分類(第6條第1項)

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為下列六種:

1.公庫出納之會計事務:

謂公庫關於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之會計事務。

2.財物經理之會計事務:

謂公有財物經理機關,關於所經理不動產物品及其他財產之增減、保管、移轉之會計事務。

3.徵課之會計事務:

謂徵收機關,關於稅賦捐費等收入之徵課、查定,及其他依法處理之程序,與所用之票照等憑證,及其處理徵課物之會計事務。

4.公債之會計事務:

謂公債主管機關,關於公債之發生、處理、清償之會計事務。

5.特種財物之會計事務:

謂特種財物之管理機關,關於所管財務處理之會計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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