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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公務之會計事務
作者:三民補習班名師群(一)意義(第4條第1項)
所謂「普通公務之會計事務」,係指公務機關一般之會計事務。
(二)分類(第5條)
普通公務之會計事務,為下列三種:
1.公務歲計之會計事務:
謂公務機關之歲入或經費之預算實施,及其實施時之收支,與因處理收支而發生之債權、債務,及計算政事費用與歲計餘絀之會計事務。
2.公務出納之會計事務:
謂公務機關之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之會計事務。
3.公務財物之會計事務:
謂公務機關之不動產物品及其他財產之增減、保管、移轉之會計事務。
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
(一)意義(第4條第1項)
所謂「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係指特種公務機關除普通公務之會計事務外,所辦之會計事務。
(二)分類(第6條第1項)
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為下列六種:
1.公庫出納之會計事務:
謂公庫關於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之會計事務。
2.財物經理之會計事務:
謂公有財物經理機關,關於所經理不動產物品及其他財產之增減、保管、移轉之會計事務。
3.徵課之會計事務:
謂徵收機關,關於稅賦捐費等收入之徵課、查定,及其他依法處理之程序,與所用之票照等憑證,及其處理徵課物之會計事務。
4.公債之會計事務:
謂公債主管機關,關於公債之發生、處理、清償之會計事務。
5.特種財物之會計事務:
謂特種財物之管理機關,關於所管財務處理之會計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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