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沿線公私建築之限制
作者:陳少偉
1.高速鐵路
以外鐵路沿線兩側之公私有建築物,由鐵路機構商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勘定鐵路行車視距及電車線供電線路之需要後限制之。原有建築物妨礙行車視線者,得商請主管建築機關依法限期修改或拆除。
2.鐵路沿線兩側
樹木及高莖種植物,妨礙鐵路行車安全或供電線路者,鐵路機構得通知所有人或占有人後,砍伐或修剪之。但情形急迫時,得先行砍伐或修剪後,再行通知。
3.前2項之
修改、拆除、砍伐或修剪,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或方法為之,並予相當之補償。
鐵路兩側禁建、限建範圍之勘定及公告(鐵路法§61-1)
1.為維護鐵路興建及行車安全
交通部得依鐵路特性,會同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鐵路兩側勘定禁建、限建範圍。
2.前項禁建
限建範圍經勘定後,由交通部繪製地形圖或地籍圖,送請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公聽會及公開展覽30日後公告實施,不受相關土地使用管制法令規定之限制。
3.已公告實施
之禁建、限建範圍,因禁建、限建之內容變更或原因消滅時,應依前2項規定程序辦理變更或廢止。
禁建範圍之禁止行為及其例外(鐵路法§61-2)
1.禁建範圍內
除建造鐵路與其站體、連通設施及附屬設施外,不得為下列行為:
(1)建築物之建造。
(2)工程設施之構築。
(3)廣告物之設置。
(4)障礙物之堆置。
(5)土地開挖或填方行為。
(6)其他工程行為。
2.前項行為經交通部許可採取必要措施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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