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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政計畫及概算之擬定
作者:三民補習班名師群(一)擬定
1.一般規定
(1)各主管機關遵照施政方針,並依照行政院核定之預算籌編原則及預算編製辦法,擬定其所主管範圍內之施政計畫及事業計畫與歲入、歲出概算,送行政院。(第32條第1項)
(2)前述施政計畫,其新擬或變更部分超過一年度者,應附具全部計畫。(第32條第2項)
(3)各主管機關遵照施政方針,並依照行政院核定之預算籌編原則及預算編製辦法所定之施政計畫及概算,得視需要,為長期之規劃擬編。(第33條前段)
2.特別規定—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第34條)
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始得編列概算及預算案,並送立法院備查。
(二)辦法之訂定(第33條後段)
施政計畫及概算長期之規劃擬編,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概算之審核與核定
(一)中央主計機關之審核(第35條)
中央主計機關依法審核各類概算時,應視事實需要,聽取各主管機關關於所編概算內容之說明。
(二)行政院之核定(第36條)
行政院根據中央主計機關之審核報告,核定各主管機關概算時,其歲出部分得僅核定其額度,分別行知主管機關轉令其所屬機關,各依計畫,並按照編製辦法,擬編下年度之預算。
單位預算之編製、說明
(一)編製科目
1.各機關單位預算,歲入應按來源別科目編製之,歲出應按政事別、計畫或業務別與用途別科目編製之,各項計畫,除工作量無法計算者外,應分別選定工作衡量單位,計算公務成本編列。(第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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