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核課

作者:洪正、陳雲飛

稅捐核課

一、水庫蓄水範圍、海堤區域、河川區域及排水設施範圍內規定限制使用之私有土地,其使用現狀未違反本法規定者,於贈與直系血親或繼承時,免徵贈與稅或遺產稅。但承受人於承受之日起五年內,其承受之土地使用現狀違反本法規定者,應由主管機關通報該管稽徵機關追繳應納稅賦。

二、前述贈與,其土地使用現狀未違反本法規定者,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三、依上述規定申請免徵遺產稅、贈與稅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應由繼承人、贈與人或受贈人檢附主管機關核發其土地使用現狀未違反本法規定之證明文件,送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第97-1條)

水污染防治法及其施行細則

總則

一、立法源由

為防治水污染,確保水資源之清潔,以維護生態體系,改善生活環境,增進國民健康,特制定水污染防治法(下稱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第1條)

二、名詞解釋

名 詞

解  釋(第2條)

指以任何形式存在之地面水及地下水。

地面水體

指存在於河川、海洋、湖潭、水庫、池塘、灌溉渠道、各級排水路或其他體系內全部或部分之水。

地下水體

指存在於地下水層之水。

污染物

指任何能導致水污染之物質、生物或能量。

水污染

指水因物質、生物或能量之介入,而變更品質,致影響其正常用途或危害國民健康及生活環境。

生活環境

指與人之生活有密切關係之財產、動、植物及其生育環境。

事業

指公司、工廠、礦場、廢水代處理業、畜牧業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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