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學-選舉和政治行為(六)

作者:林瑋

政治學-選舉和政治行為(六)

政治參與的意義

所謂的政治參與意指「一般公民或多或少直接地以影響政府的人事甄選或(及)政府所採活動為其目標,從而採取的各種行動」。這個定義包含了四個元素:
一、公民
政治參與的主體是公民。公民是一個國家裡面享受權利與負擔義務的國民,一般而言公民有法定年齡的限制。一般而言,政治參與不以公民人數的多寡為條件,但人數越多目的愈容易達到。
二、行動
政治參與必須要以行動來展現,包括投票、勸說他人投票、政治獻金、參與政黨或政治菁英所舉辦的造勢活動、遊行、示威等。這裡的行動不是以結果論的,也就是無論行動是否成功地影響政府的人事、行動或政策,只要該行動做出,就是政治參與。
三、政府
政治參與和政府的人事以及政府的決策或行動有關。公民可以透過選舉或與選舉有關的活動決定誰在政府的職位上,間接影響政府的決策與行動;同時公民也可以透過直接行動,如關說、陳情、請願、示威、公民投票等直接的行動,對政府的決策與行動發揮影響力。
四、目的
政治參與是有目的的,無論公民是透過選舉來間接影響政府的決策與行動,或者是透過直接行動來影響政府的決策與行動,都是企圖去影響政治體系內價值的權威性配置。

政治參與的模式

一、影響政府人事的政治參與
選舉是民主政治中最常見的政治參與,也是一般公民最常介入的政治活動。公民在競選過程中吸收政治資訊,瞭解各式議題、政黨和候選人,以投票的方式選出領導者。
二、直接影響政府決策與行動的政治參與
公民可藉各種方式表達自身意見給政府官員與民意代表,這些方式包括:
(一)政治溝通
即觀察、討論及批評政府,也就是扮演「看門狗(watch dog)」的角色。此類的政治參與,除非表達人數達達一定程度,否則影響力有限。另外,因為需公民自行蒐集資訊,表達意見,所以所需的成本與自主程度都較高。
(二)合作性活動
公民與他人合作,以集體行動促成某個目標的達成。對政府的壓力則視目標以及活動的種類而定,若提供的資訊清楚,影響範圍廣泛,且與其他團體之間的利益相衝突,引發衝突的程度亦隨之加大。
(三)與政府官員或民意代表接觸
為了特定需求,公民與政府官員接觸,透過電話或是書信,目的在於期望政府施行或撤銷某個政策。是否能對政府產生壓力,則視表達意見的性質、人數以及個人背景而定。其引發衝突的程度,則視是否涉及廣泛的政策、活動及活動人數而定。
(四)公民投票
指公民直接用選票表達對公共事務的意見。公民投票的方式可能是創制或複決,端視該政策是否已經完成立法程序。公民投票的影響範圍廣泛,多涉及爭議性議題與激烈的衝突。因投票本身的活動簡單,所以所需主動程度和合作的程度都較低。
三、非慣常性的政治參與
非慣常性的政治參與指用直接行動或非體制的政治參與方式,例如:遊行、示威、抗議、抵制、暴動等,表達自身的意見,希望政府有所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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