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學-選舉和政治行為(四)

作者:林瑋

政治學-選舉和政治行為(四)

選舉制度的分類

二、比例代表制
這種選舉制度希望各政黨在議會中所擁有的席次比例,應盡量符合各政黨在選舉中所得之選票比例。因此,只要政黨有相當比例的得票,應當可取得相對應比例的席次。不過,目前除了荷蘭與以色列全國唯一個選區外,大多會將全國再劃分成數個複數選區,造成比例代表性降低。
比例代表制可分為:
(一)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
政黨依序將代表黨的候選人列出,選民投黨不投人,各政黨再依據其得票多寡,依比例分配席次。即便如此,各國作法仍有差異。以色列只允許選民投票給某政黨,不能修改名單上的順序(封閉式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但比利時則允許選民改變候選人在名單上的順序(開放式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
(二)單記可讓渡投票
單記可讓渡投票強調選民對候選人而非政黨的偏好,因此選民在選票上標記對候選人偏好的順序。例如愛爾蘭的國會選舉,選民如選擇投票制般,標記其偏好順序。計票時,根據公式計算出當選所需的選舉商數,假若候選人的第一順位票超過此商數,即為當選。若不足當選人數,則超過的票數按該候選人選票上的第二順位票分配予各候選人。當已經沒有剩餘的選票及尚有席位有待分配,獲第一順位最少者將被剔除,分配其第二順位的票與各候選人,直到有足夠的候選人達到此商數及所有席位分配結束為止。
三、混合制
混合制的基本原理是結合多數代表制與比例代表制的特性,使兩類選舉的特性並存。依其計票方式,有可分為聯立制和並立制。
(一)聯立制
選舉法規定在計算某一政黨的國會席次時,先以第二張票(即政黨比例代表的得票)決定該政黨應當可以得到多少席次,再扣除政黨已經在區域部分所得到的席次數量後,該席次數與前述政黨應得席次數的差距即為政黨名單的席次數,換言之,先從比例代表制部分計算政黨應得席次,如果政黨在區域選舉所得到的選票數量已經超過政黨應得席次數時,則政黨在比例名單部分便不再分得任何席次,但如在區域部分的席次數不足該政黨應得的席次數時,則透過政黨比例名單部分補足應得的席次數,此種由政黨名單所獲得的席次,則為聯立制。
1.優點
(1)公平性較高,政黨席次率和得票率一致,小黨將有生存空間。
(2)選民可以同時表達其政黨偏好與候選人偏好。
(3)防賄效果優於SNTV。
2.缺點
(1)當選席次之分配程序較為複雜,席次分配結果與小選區選舉結果出入頗大。
(2)易形成超額當選,總席次增加的情形。
(3)小黨林立。
(4)易產生分裂投票。
(5)政黨於小選區所獲席次越多,越不利於政黨名單候選人,容易造成政黨內部同志之緊張關係。
(二)並立制
其區域選舉部分或是比例代表制部分的選舉結果並不影響政黨最後席次的計算,個別政黨以其在區域當中的席次數加上其在比例代表制部分的席次數即為其最後席次,不強調要先符合各政黨在總選票與總席次上的比例性問題,因此,一個政黨可以在區域部分取得相當多的選票與席次,但在比例名單部分則以少數的選票取得少數的席次,或者該政黨可以在比例名單部分取得相當高的選票與席次,但在區域部分卻以少數選票取得少數席次,換言之,兩部分選票與席次的分別計算互不影響。
1.優點
(1)當選席次之分配較為簡易。
(2)選民可同時表達其政黨偏好與候選人偏好。
(3)政黨選票之名單候選人與單一選區之候選人平行競爭,彼此無排擠效應。
(4)防賄效果優於SNTV。
(5)無超額當選問題。
2.缺點
(1)政黨得票率與席次率易形成落差
(2)有利於大黨與既有政黨,不利於小黨和新興政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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