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學-行政部門

作者:林瑋

政治學-行政部門

(整理自王業立、郭應哲和林佳龍譯,陳義彥等、Austin Ranney的政治學)
行政部門基本上就是政府的核心,甚至許多人將之視為政府的同義詞。Austin Ranney認為,所謂的行政部門,就是立法部門或司法部門以外的官員和機構,也就是包括行政首長、政務官和官僚體系。以下,便從這三個角度討論行政部門。

行政首長的角色

行政首長為非立法機關與非司法機關的首腦,是由民選或任命產生,其任期有一定的限制,其職責是領導、制定與執行政府的政策。準此,行政首長的角色計有:
一、國家元首(chief of state)
每一個政府一定都有一位官員擔任國家元首,對外代表國家。其類別計有:
(一)世襲君主,如英國。
(二)民選元首,如德國。
(三)政府首長,如美國。
(四)行政委員會,如瑞士。
二、政府首長(head of government)
每一個政府也都一定有一位官員擔任政府首長,負責領導和監督所屬官員與機構,制定並執行政府的政策。
國家元首和政府首長不必然相同,端視各國憲法的規定。例如:世襲君主制和內閣制並立的英國,英國女王是國家元首,對外代表國家,同時也有權召開與解散國會,批准法案,任命部長和法官。但這些權力都是被動的且非實權,英國女王僅能依內閣總理的建議行事,故稱為虛位元首,真正領導政府的政府首長是國會選出的內閣總理。
但是在美國的總統制下,國家元首和政府首長都是總統,對外代表國家,對內領導政府。
政府首長的類別計有:
(一)專制君主,如沙烏地阿拉伯。
(二)獨裁者,如北韓。
(三)君主立憲的總理,如英國。
(四)民選的總統,如美國。

行政首長的主要功能

一、儀式與象徵性功能
行政首長兼任國家元首時,則必須代表全國人民主持慶典儀式,接待外賓,弔唁陣亡將士,以及授予榮典。
二、外交權
行政首長通常獨攬外交權。之所以如此,係因為外交工作涉及談判交涉,且針對某些狀況必須迅速回應。另外,外交工作有時涉及秘密協商,這也是必須由行政首長單獨負責外交政策的理由。
三、三軍統帥權
依據憲法,行政首長負責指揮陸海空軍,但這項權力通常受到立法機關的制衡。例如:美國國會有權藉著共同決議,也就是經由國會通過卻無需總統簽署即可生效的法案,終止總統發動未經授權的戰爭行為。
四、危機處理的領導角色
當國家面臨國際與國內的緊急事故時,行政首長需負起協調與負責政府回應的重大責任,其理由在於,唯有行政首長才能迅速且有效的指揮政府,處理緊急變故。
五、政府預算的規劃
預算分配的規劃或是預算草案的擬定,都是行政部門的權責,因為唯有行政部門才能迴避個別選區的要求,權衡全局與整體的需求,統籌資源分配。
六、行政體系的領導權
行政首長實際掌握政治權力,負責政策的制定與監督政策的執行,並有權在諸多政策選項中,決定政策的優先順序。雖需仰賴部會首長及幕僚顧問提供意見,但最終的決定權仍是在行政首長手中,因為行政首長負最後的政治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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