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學-政府體制

作者:林瑋

政治學-政府體制

政府和其他社會組織的差異

一、廣泛的權威
社會組織的規則僅適用於會員,非會員可不遵守。但政府所訂定的規則則具廣泛性,其決策具有拘束力和強迫性。
二、非自願性的成員
社會組織都是自願參加的,但大多數的國民都屬非自願參加政府,而是天生取得的。
三、權威性的規則
社會組織間沒有階層關係,相互平等,相互不得約束。但政府的政策具權威性,只要是進入國家者都得遵守。
四、強制力的合法壟斷
政府擁有懲處權,而這是一般社會團體所沒有的。一般而言,政府具有正當性和強制力,意指社會成員認為政府制定和執行法律的權力是適當的、具效力的且必須遵守的。
五、代價最高的賭注
政府在決策之餘所要承擔的風險遠較社會團體為大。

政府類型的分類

政治學者依不同標準,將政府類型分類:
一、依國家元首產生方式
(一)君主制(monarchy)
君主制即君主是國家元首而且是世襲的,其又分為君主立憲制(constitutional monarchy)和君主專權制(absolute monarchy)。
(二)共和制(republic)
若元首是民選產生的,即為共和制。
二、依中央與地方政府權力關係
(一)單一制
中央政府有極大的權力,有權決定地方政府的權力範圍。
(二)聯邦制
中央和地方政府各有各自的權限,均受憲法的保障。
(三)邦聯制
地方政府權限極大,中央政府只有各邦政府全體同意賦予的權力,且各邦政府可以隨時收回。
三、依政府產生方式及決策最後控制在誰手中作為分類標準
(一)民主政府
決策主經由競爭性的民主選舉程序產生,政府是基於人民的同意之下所建立的,其權力是有限的,最終的控制權在人民手中,並且受到許多體制外的監督,例如:媒體、政黨、社會團體等。
(二)獨裁政府
領袖的產生方式係經由政變、革命或世襲,具有絕對的權力,缺乏監督機制。
四、依行政權歸屬及行政和立法關係
(一)行政權歸屬總統的政府,行政權和立法權分立制衡者為總統制(presidential government)。
(二)行政權屬閣揆與內閣,行政權與立法權融合為一者為內閣制(parliamentary government)。
(三)行政權由總統和閣揆分享,國會多數黨與總統同黨時偏向總統制,不同黨時左右共治,偏向內閣制,這種制度為雙首長制 (two-headed executive)。
(四)行政權屬於委員會,行政權與立法權均集中於國會者為委員制 (collegial executive)。
由於總統制、內閣制、雙首長制和委員制是政治學中,政府體制最普遍的區分方式,同時也是最重要的憲政架構概念,以下逐章說明這些政府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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