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學-政府體制(二)

作者:林瑋

政治學-政府體制(二)

(整理自彭懷恩、陳義彥等的政治學)

總統制的起源

總統制起源於美國,最初是因為對英國政體的不信任,再加上受到孟德斯鳩三權分立的影響,故設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個獨立的部門。三個機關分權制衡,其制衡的原則乃是反應了兩種觀念:
一、為對政府高度的不信任,認為政府權力過大,人民自由必遭危害。
二、權力若集中於一個部門,則該部門的權力就甚大,如加以分散,則各部門之權力都不致太大。

總統制簡介

一、總統制的特徵
(一)行政與立法部門分別由民選產生,各有憲法賦予之權力。
(二)行政權集中於總統,整個內閣各部會首長只是總統的諮詢對象,由總統任免,須向總統負責,不具副署權。
(三)總統與國會議員各有法定任期,彼此均無權強迫對方提前下臺,即總統不得解散國會,國會亦不能以不信任強迫總統辭職,而且官員不得兼任議員,亦不得出席國會之院會,行政與立法主要成員各自獨立。
(四)在權力制衡方面,總統有覆議權與咨文權,以防止國會立法專制,而國會亦有立法權、預算議決權、官員任命同意權、條約批准權、調查及彈劾等權,以防止總統濫權不法,彼此互相制衡。
二、總統制內的重要專有名詞
(一)覆議權
根據美國憲法規定,總統對於國會通過的法案可使用覆議權,要求退回國會重新審查,經總統覆議後的法案,國會非經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不得維持原案。
覆議權是美國總統制衡國會的重要手段之一,但在行使上有幾個重要原則:
1.覆議權的行使必須在法案送達後的10日內為之,否則法案視為獲得總統批准。但這個原則,因國會是否在會期,又有差異。若在國會會期,總統必須在10日內否決法案,退回國會,此為一般否決。假使總統在10日內未簽屬且退回國會,該法案自動生效。另外,若不在國會會期,總統在10日內不簽署法案,即視為否決法案,此為口袋否決。
2.同一法案,若已經總統覆議,並國會三分之二通過者,不得再行覆議。
3.總統在行使覆議權時,不能條文否決。
4.總統不能對憲法修正案提出覆議。
5.總統不會覆議預算案。
(二)咨文權
美國憲法規定,總統得隨時向國會報告有關聯邦政府運作的狀況,並以總統本人所認為適當且必要的政策向國會建議。由於美國總統或行政部門沒有提案權,因此,國會咨文變成一種重要的提案形式。
(三)立法權
行政機關的設立、預算的使用、兩院的宣戰權、軍事權、總統的統帥權等,國會都可立法予以規範,行政機關的作為也才有合法的依據。
(四)任命同意權
美國內閣閣員、駐外使節、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都須獲得參議院多數同意,避免總統濫用私人。
(五)條約批准權
美國對外條約的締結不經參議院三分之二以上的批准,不能發生效力。
(六)彈劾權
美國國會可以對總統、副總統和高級官員進行彈劾,但根據不同官員,彈劾的程序有些許差異。
1.彈劾高級官員:眾議院以簡單多數通過彈劾條款→參議院議長主持會議→參議院以三分之二通過→彈劾案成立。
2.彈劾總統、副總統:眾議院以簡單多數通過彈劾條款→首席大法官主持會議→參議院以三分之二通過→彈劾案成立。
(七)美國總統繼位順序
美國副總統眾議院議長參議院臨時議長國務卿部會首長
(八)期中選舉
即指在美國總統任內所進行的國會改選。由於美國總統任期四年,眾議員兩年,參議員六年但每兩年改選三分之一,因此在美國總統任期第二年時會改選眾議員和參議員。期中選舉常被視為美國總統的期中評量,視為連任的重要指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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