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學-中華民國的司法部門

作者:林瑋

政治學-中華民國的司法部門

(整理自陳義彥等、彭懷恩和呂亞力之政治學)
我國司法部門包括法院、大法官會議、憲法法庭和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分述如下:

法院組織

一、我國採三級三審制,分設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地方法院受理第一審案件,不服第一審判決者,得上訴高等法院,是為第二審,最高法院為終審法院。
二、我國採司法二元主義,分別設立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普通法院掌理審判民事、刑事及其它法律規定訴訟案件。行政法院審理行政訴訟案件。行政法院採二級二審制,分設高等行政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但目前行政訴訟為二級三審制,地方法院另設行政訴訟庭,專職簡易訴訟和交通裁決案。

大法官會議

一、大法官會議的組成
(一)組成:司法院設置大法官十五人。
(二)任命程序:大法官的任命程序由總統提名,但行使同意權的機關,則隨憲法修正有所不同:
1.1948年到1985年,依照憲法第79條規定,由監察院行使同意權。
2.1992年到1994年,依照第二次憲法增修條文第13條規定,由國民大會同意。
3.1997年起,依照第四次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規定,由立法院同意。
(三)任期與連任限制:
根據1997年憲法增修條文規定:
1.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任期四年。
2.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
3.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4.大法官任期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
二、大法官會議的職權
(一)憲法解釋。
(二)統一解釋法律和命令。
(三)違憲審查。
(四)監督地方自治。
(五)總統、副總統的彈劾(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總統和副總統的彈劾程序為:立法院全體1/2提議,2/3決議,並聲請大法官審查)
三、釋憲的申請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三)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四)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憲法法庭

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其規定,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主要是懲戒公務員,目的乃為國家維持官紀,依其特別權力關係,對違法失職之公務員,加以懲處。
一、組成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
二、懲戒對象
所謂的公務員是指:
(一)凡具有公務員身分者,無論是否為正式任用人員。
(二)凡具有公務員身分者,無論其為中央或地方公務人員,亦不論是政務或事務官,皆屬懲戒對象。
(三)軍人之懲戒不適用公務員服務法。
(四)懲戒對象不包括民意代表。
三、懲戒種類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免除職務。
(二)撤職。
(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四)休職。
(五)降級。
(六)減俸。
(七)罰款。
(八)記過。
(九)申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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