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學基本概念(三)

作者:林瑋

政治學基本概念(三)

國家

一、特徵
(一)國家是至高無上的:國家高於社會中所有團體之上,行使絕對的權力。
(二)國家是「公共的」機構:國家與「私人的」公民社會相對,負責制定於執行集體的決策。
(三)國家的作為依據正當性:國家的決策宣稱是基於公共利益,通常為人民所接受,並對社會成員具有拘束力。
(四)國家是統治工具:國家的權威以強制力作為基礎,確保法律被遵守,違法者被處罰。如同韋伯(M. Weber)所言,國家壟斷了合法的暴力手段。
(五)國家是領土的單位:國家有權管轄其地理疆域,並涵蓋生活於該疆域內的所有居民。
二、構成要素
(一)人民
不管人口有多少,一個國家必須有固定屬於這個國家的人民,這些人民依據該國國籍法取得國籍。
(二)領土
領土是一個國家管轄權所能及的地理區域,為該國國民長期且固定占有的一塊土地,如同人民一樣,不論領土的大小,國家一定有一塊長期治理的土地。領土的分界可能是天然的,如河流和山脈,但也可能是人為的,如南北韓分界的北緯三十八度。對於部分的分界,目前尚無絕對的標準,例如領海,通用慣例為海岸線向外延伸三海浬,以外即為公海,但有些國家主張其領海為延伸十二海浬,甚至有些國家主張兩百海浬。
(三)政府
政府是一套法律規範與一組人員的綜合體,其組成因國而異,可由民主程序選舉產生,但也能由獨裁者自行組成,不過其功能卻是大同小異。
(四)主權
1.主權是一種抽象的概念,自十六世紀布丹(Jean Bodin)提出後,成為普世所接受的政治主張。
2.主權是指國家擁有至高無上的決策與執行政策的權威,具有幾個特性:
(1)對內最高:擁有主權的政府對內可以在其領土內做成最高的權威性決定。
(2)對外獨立:對外則是獨立且獲得其他國家承認,也就是對外獨立自主的意思。
(3)不可轉讓:主權是種集體意志,不能任意轉讓。
(4)不可分割:主權既然是一種集體意志,那麼部分的意志就不能是集體意志,個別意志不能成為普遍意志,因此主權不能分割。
(5)不可被代表:主權只能被自身代表,不能被他人或團體代表。
(6)不可侵犯:主權是絕對的、神聖的,因此不容被他人侵犯。
(7)權威性:主權是區分國家和其他團體的重要依據,唯有國家擁有主權,其他團體雖可號稱擁有土地和人民,但卻無法做成權威性的決策。權威性決策最明顯的特徵就是國家壟斷合法使用武力的權力。
3.對於主權的歸屬,有以下幾種不同看法:
(1)君主主權
君權神授是君主主權的精神,認為君王擁有制定與執行決策的權力是來自於上帝,而非自身所自有的。
(2)國民主權
國民主權涉及自然法與社會契約論,人生而自由,但基於需要而建立國家,因此人民與國家之間是一種契約關係,既為契約關係,國家所擁有的權力自然亦屬於人民。
(3)國家主權
國家主權發源於德國,認為主權歸屬於國家,因此國家的發展必須靠國家本身的力量才能達成。
(4)多元主權
多元主權的概念是相對於國家主權的,認為國家僅是提供公共服務的組織,而且現代社會能提供公共服務的組織日益增多,國家分權的趨勢日益明顯。多元主權最明顯的表彰是,地方分權、公共事業的自治以及各個職業團體的自主。既然這些現象分擔了國家職能,自然國家也不再是單一的主權擁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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