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之財物及固定負債(第29條)

作者:三民補習班名師群

政府之財物及固定負債(第29條)

(一)原則

財物及固定負債,除列入歲入之財物及彌補預算虧絀之固定負債外,應分別列表或編目錄,不得列入平衡表。

(二)特別規定

但營業基金、事業基金及其他特種基金之財物及固定負債為其基金本身之一部分時,應列入其平衡表。

差額解釋表(第31條)

非政府機關代理政府事務者,其報告與會計人員之報告發生差額時,應由會計人員加編差額解釋表。

會計報告編送之期限與內容

(一)期限(第32條第1項)

各單位會計機關及各附屬單位會計機關報告之編送,應依下列期限:

會計報告種類

編送之期限

日報

於次日內送出(第1款)。

五日報

於期間經過後二日內送出(第2款)。

週報

於期間經過後三日內送出(第3款)。

旬報

月報

於期間經過後十五日內送出(第4款)。
但法令另定期限者,依其期限

季報

半年度報告

於期間經過後三十日內送出(第5款)。

年度報告

依決算法之規定(第5款)。

(二)內容(第33條)

1.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報告,其關於各機關本身之部分:

(1)在日報應以每日辦事完畢時已入帳之會計事項。

(2)在五日報、週報、旬報、月報、季報,應以各該期間之末日辦事完畢時已入帳之會計事項,分別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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