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運範圍內設備(施)

作者:陳雲飛&許文達&夏進

捷運範圍內設備(施)

(旅客應依照標示之規定或方法使用,並不得擅自占用、破壞、損毀、干擾或搬動。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得拒絕運送,站、車人員並得視情節會同警察人員強制或護送其離開站、車或大眾捷運系統區域:

1.違反法令、公共秩序、善良風俗

或本公司旅客運送章則等各項規定。

2.有明顯

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或有騷擾他人行為。

3.穿著惡臭或攜帶

不潔物品影響公共衛生。

4.老、幼、重病

等需要護送而無人護送。

5.攜帶物品

造成他人不便。

6.其他

經本公司公告禁止之事項。

在捷運範圍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違者,本公司得拒絕運送:

1.於車站、車廂內

使用直排輪、溜冰鞋、滑板、滑板車或其他類似器材。

2.於車站、車廂內

推擠或影響自己或他人安全。

3.於車站、車廂內

攜帶或乘坐車輛、代步車、電動車及其他類似動力機具。但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其他經本公司許可之旅客,可使用坐乘式輪椅或代步車,以不超過時速5公里速度於車站內通行。

4.於車站、車廂內

攜帶或騎乘自行車。但摺疊完成並妥善包裝之摺疊式自行車(含腳踏自行車,以及電源關閉之電動輔助自行車)或符合本公司公告規範者,旅客可攜帶進入車站。

5.非大眾捷運系統之人員

於車站、車廂內攜帶、使用手推車或其他類似器具。

6.坐、臥

於車廂、車站地板、設備或設施上。

7.於車站、車廂內

吸菸或吸食電子煙(霧化器)。

8.其他行為

有造成大眾捷運系統運轉之障礙或構成危險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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