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卡人不得以任何方法擅自變造悠遊卡

作者:陳雲飛&許文達&夏進

持卡人不得以任何方法擅自變造悠遊卡

包括但不限於擅自拆解悠遊卡摘取晶片、天線及所儲存的軟體及資料,或向非經發行機構認可之其他第三人購買或取得經擅自變造之悠遊卡。如因可歸責於持卡人之事由而有違反前開約定之情事,致發行機構蒙受或產生任何費用、支出、損失或損害者,發行機構有權向持卡人請求合理之費用及/或賠償,並得向持卡人請求新台幣一千元之違約金。

若持卡人持遭擅自變造之悠遊卡

與發行機構或經發行機構認可之其他第三人進行交易者,發行機構將不提供相關服務(包括但不限於加值、扣款、毀損換發、掛失、退還儲值餘款及退還押金100元等服務),如因上開情事致持卡人無法完成交易或產生糾紛或爭議者,發行機構亦不負任何責任。

因持卡人竄改或干擾

或容許任何人竄改或干擾持卡人悠遊卡上之資料,致發行機構因此蒙受或產生任何費用、支出、損失或損害者,發行機構有權向持卡人請求合理之費用及/或賠償。

除前開約定外

擅自變造悠遊卡者應依法令規定自行負擔相關民、刑事責任。

持卡人購買悠遊卡

或以悠遊卡進行交易時,應認明悠遊卡公司之識別標幟,避免損害自身權益。

持卡人辦理加值、退費或扣款時

特約機構或受託機構人員有權要求持卡人出示悠遊卡,持卡人拒絕出示悠遊卡或所出示之悠遊卡未印有悠遊卡公司識別標幟者,特約機構或受託機構得拒絕提供相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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