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2、3、4條

作者:唐恩

我國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2、3、4條

我國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2、3、4條

1. 第2條: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

2. 第3條:
公務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依據法令執行職務,忠實推行政府政策,服務人民。

3. 第4條:
公務人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不得對任何團體或個人予以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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