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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之促進工作平等措施-托兒設施或措施
作者:洪正test性別工作平等法之促進工作平等措施-托兒設施或措施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3條
1. 僱用受僱者二百五十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下列設施、措施:
(1) 哺(集)乳室。
(2) 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
2. 主管機關對於雇主設置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應給予經費補助。
3. 有關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措施之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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