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之促進工作平等措施-托兒設施或措施

作者:洪正test

性別工作平等法之促進工作平等措施-托兒設施或措施

性別工作平等法之促進工作平等措施-托兒設施或措施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3條

1. 僱用受僱者二百五十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下列設施、措施:
    (1) 哺(集)乳室。
    (2) 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

2. 主管機關對於雇主設置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應給予經費補助。

3. 有關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措施之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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