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撤銷之行政處分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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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撤銷之行政處分

得撤銷之行政處分

1. 行政處分違法,但瑕疵不到重大明顯,亦非如誤寫誤算般輕微時,除了其他有特別規定之情形外,原則上來說
    法律效果都是屬於得撤銷,包含了實質違法或其他形式違法之各種情形。

2.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
    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1) 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2) 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
         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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