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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以人力為主、電動為輔之慢車有效納入管理
作者:陳奇澤&程湘第69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三輪以上慢車: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三輪以上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包含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行駛於指定路段之三輪慢車。
前項慢車登記、發給證照、規格、指定行駛路段、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1.修法內容:
(1)增訂三輪以上之慢車規範。
(2)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2.說明:
(1)現行法並無明定低碳的以人力為主的電動載具之規定,為讓以人力為主電動為輔的慢車能有效納入審驗、查核及監督管理,原條文道交條例第69條第1項第2款第1目後段,增訂人力行駛車輛包含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25公里以下,且行駛於指定路段之三輪慢車。
(2)原條文第3項增修正該慢車除登記、發給證照外,規格、指定行駛路段、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增訂之。
總則
一、立法目的 (道交條例第1條)
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制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二、適用範圍
(一)一般情形 (道交條例第2條)
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
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規定。
(二)軍用車輛及軍用車輛駕駛人 (道交條例第11條)
1.軍用車輛及軍用車輛駕駛人,應遵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關道路交通管理之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及憲兵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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