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度理論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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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度理論

密度理論

傳統判斷行政法院得否介入行政機關適用不確定法律概念之決定,係透過判斷餘地區分原則及例外,再透過判斷瑕疵區分例外及再例外,惟有時行政法院得否介入並非一分為二的概念,近來有學者認為,可以理解為介入程度高低的問題,越是涉及行政核心領域,具有高度行政特性的事項,行政法院介入的程度應越低,審查的密度應該要越寬鬆,此即所謂的密度理論,在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53號解釋理由書當中有相關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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