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之預防及處遇-第52條與第60條

作者:洪正test

家庭暴力防治法之預防及處遇-第52條與第60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之預防及處遇-第52條與第60條

1.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2條

醫療機構對於家庭暴力之被害人,不得無故拒絕診療及開立驗傷診斷書。

2.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0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有四小時以上之家庭暴力防治課程。但得於總時數不變下,彈性安排於各學年實施。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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