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被害人隱私保護

作者:洪正test

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被害人隱私保護

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被害人隱私保護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1條、第61-1條

  1. 本法第50-1條、第61-1條為新增規定。係參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規定所設,增列對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的身分資訊保密規定以及罰則。
  2. 新增條文:
    (1)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1-1條: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身分之資訊。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犯罪偵查機關或司法機關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2)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1條:
    A. 廣播、電視事業違反第五十條之一規定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B. 前項以外之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之負責人違反第五十條之一規定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第五十條之一規定之物品、命其限期移除內容、下架或其他必要之處置;屆期不履行者,得按次處罰至履行為止。但被害人死亡,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衡社會公益,認有報導之必要者,不罰。
    C. 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無負責人或負責人對行為人之行為不具監督關係者,第二項所定之罰鍰,處罰行為人。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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