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畢之會計報告、簿籍等之處理(第78條)

作者:三民補習班名師群

完畢之會計報告、簿籍等之處理(第78條)

使用完畢之會計報告、簿籍、機器處理會計資料之貯存體及裝訂成冊之會計憑證,均應分年編號收藏,並製目錄備查。

會計報告之簽名或蓋章與編號

(一)簽名或蓋章

1.各項會計報告,應由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

(第79條第1項本文前段)

2.各項會計報告,其有關各類主管或主辦人員之事務者,並應由該事務之主管或主辦人員會同簽名或蓋章。(第79條第1項本文後段)

3.內部使用之會計報告,機關長官免予簽名或蓋章。(第79條第1項但書)

4.會計報告經彙訂成冊者,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得僅在封面簽名或蓋章。(第79條第2項)

(二)簽名或蓋章之限制(第80條)

會計報告簿籍及憑證上之簽名或蓋章,不得用別字或別號。

(三)編號

1.一般規定(第81條本文)

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報告(即包括日報、五日報、週報、旬報、月報、季報),應各編以順序號數,其號數均應每年度重編1次。

2.特別規定(第81條但書)

在會計年度終了後整理期間內補編之報告,仍續編該終了年度之順序號數。

公告與查詢

(一)公告

1.總會計年度報告(第82條第1項)

總會計年度報告之公告,依決算法之規定。

2.各機關會計月報(第82條第2項)

各機關會計月報,應由會計人員按月向該機關公告之。但其中應保守秘密之部分,得不公告。

(二)查詢(第82條第3項)

各該機關人員對前述公告有疑義時,得向會計人員查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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