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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郵件秘密罪
作者:陳奇澤&程湘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郵件或以其他方法窺視其內容者,處拘役或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不繳還誤投郵件罪
(郵政法第39條)
誤收他人之郵件,故意不返還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私行遞送郵件之處罰
(郵政法第4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停止該等行為;未停止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一)違反第6條第1項規定
以遞送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質文件為營業者。
(二)違反第6條第2項規定
遞送與貨物有關通知以外之郵件者。
違規使用郵政專用文字圖形之處罰
(郵政法第41條)
違反第7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違規發行類似郵票票證之處罰
(郵政法第42條)
違反第15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規避妨礙檢查之處罰
(郵政法第43條)
違反第28條規定,規避、妨礙、拒絕檢查或提供資料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輔助載運郵件者之準用
(郵政法第44條)
第37條及刑法第133條之規定,於依第26條規定負輔助載運郵件責任者之服務人員,適用之。
輔助載運郵件者處罰之情形
(郵政法第45條)
依第26條第1項規定負輔助載運郵件責任者,有下列情事之一時,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事由
拒絕載運郵件。
(二)故意延誤
載運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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