悠遊卡收回、大量購卡及銀行服務

作者:陳雲飛&許文達&夏進

悠遊卡收回、大量購卡及銀行服務

為回收汰換老舊悠遊卡,發行機構保留依本契約第六條第四項規定於一定期限屆至後收回、註銷持卡人悠遊卡的權利,但發行機構將會採取合理步驟,將對持卡人可能造成的不便減至最低程度。持卡人須按照發行機構所公告或通知的方式提交原悠遊卡,以便辦理補發手續。發行機構會將有關押金(如適用)及餘額(如有)退還持卡人。

悠遊卡乃專為多用途支付及相關服務而設,並非作為匯兌或轉移款項媒介。同一持卡人購買電子票證達主管機關規定之一定數量或金額者,應依主管機關規定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由發行機構加以記錄。發行機構得全權決定拒絕個人或組織提出的多次、高價值或重複的購買等權利。

發行機構聯同一些參與銀行提供自動加值服務,持卡人可透過任何一家有關銀行另行申請其他有關服務。參與銀行所提供的自動加值服務,可能設有獨立的附加條款及細則,在使用此等服務前,持卡人應細閱及決定是否同意有關條款及細則。

契約之終止、變更

持卡人得隨時通知發行機構終止本契約,本契約終止後,持卡人仍得依本契約第十一條申請返還押金及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申請退還扣除相關手續費用後之儲值餘額。

本契約約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發行機構應於其所在地之日報、發行機構專屬網站及營業處所同時以顯著明確文字公告其變更事項、新舊約款內容、生效日期,暨告知持卡人得於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

持卡人未於前項公告開始後三十日內異議並通知發行機構終止本契約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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