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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道的防護
作者:洪正、陳雲飛一、歲修維護
水道建造物歲修工程,主管機關應於防汛期後,派員勘估,報准上級主管機關分別興修,至翌年防汛期前修理完竣,並報請驗收。(第73條)
二、汛期防護
(一)防汛期
1.主管機關應酌量歷年水勢,決定設防之水位或日期。由設防日起至撤防日止,為防汛期。(第74條)
2.設防之水位,指由主管機關公告分級之警戒水位。(施細第52條)
(二)協防汛期
防汛期間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商調防區內之軍警協同防護。(第75條Ⅱ)
(三)緊急防汛處置
1.防汛緊急時,主管機關為緊急處置,得就地徵用關於搶護必需之物料、人工、土地,並得拆毀防礙水流之障礙物。
2.徵用之物料、人工、土地及拆毀之物,主管機關應於事後酌給相當之補償。(第76條)
(四)防汛機關應作為事項
1.辦理防汛機關,於防汛期間,得指揮沿河地方主管機關協助,遇有緊急情形時,地方主管機關應即發動民力,駐堤協防。(第77條)
2.辦理防汛之機關,於防汛期內,每日應將水位通報主管機關。
3.洪水盛漲時,應即將水位分送有關機關,並將設防河段、施工情形、洪水情勢摘要通報主管機關。
4.撤防後,將防汛經過彙報主管機關備查。(施細第55條)
三、河川防護
(一)河川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第78條)
1.填塞河川水路。
2.毀損或變更河防建造物、設備或供防汛、搶險用之土石料及其他物料。
3.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
4.建造工廠或房屋。
5.棄置廢土或其他足以妨礙水流之物。
6.在指定通路外行駛車輛。
7.其他妨礙河川防護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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