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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匯兌之處理
作者:羅揚
(一)原則:(優先適用)
1.依萬國郵政聯盟所定郵政匯兌協定及其施行細則辦理。
2.依我國與國外雙邊郵政匯兌協定辦理。
(二)例外:
依郵政儲金匯兌法之規定辦理。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六條
中華郵政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 郵政儲金利率未依第九條規定以年率為準或未於營業場所揭示。
二、 未依第十條規定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三、 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逕依第三人請求,而停止帳戶交易活動或給付匯款;或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洩漏顧客之郵政儲金或匯款等有關資料。
四、 郵政儲金之運用未依第十八條授權訂定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辦理。
五、 郵政儲金及匯兌業務未依第三十條授權訂定之監督管理辦法辦理。
六、 未經中央銀行之許可而辦理外匯業務。
說明
一、中華郵政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一)郵政儲金利率未依規定以年率為準或未於營業場所揭示之: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之利率,應以年率為準,並於營業場所揭示。(儲匯法第9條)
(二)未依規定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辦法,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儲匯法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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