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之賠償方法與範圍-請求權人與賠償義務機關

作者:李由

國家賠償之賠償方法與範圍-請求權人與賠償義務機關

國家賠償之賠償方法與範圍-請求權人與賠償義務機關

一、請求權人 (國賠§2Ⅱ、§3Ⅰ)

請求權人為受侵害之人,不限於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組織亦得為請求權人。

二、賠償義務機關 (國賠§9)

1. 公務員責任之賠償義務機關 (國賠§9I):
    (1) 委任:受委任之機關。
    (2) 委託:受委託之機關。
    (3) 委託行使公權力:原委託機關。
    (4) 委辦:受委辦之機關。

2. 公物之責任,由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國賠§9Ⅱ)。

【三民輔考-行政法(概要)完全攻略】

AddThis Sharing

百科問與答

暫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