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之責任-公物賠償責任的要件

作者:李由

國家賠償之責任-公物賠償責任的要件

國家賠償之責任-公物賠償責任的要件

1. 須為公物。

2. 公物之管理或設置有欠缺:
    所謂有欠缺,係指公物本身未具備通常應有之性質、狀態、功能,而缺乏安全性。
    (1) 設置有欠缺:於公物存在之初即有瑕疵。
    (2) 管理有欠缺:於公物存在後因維修、保養所生之瑕疵。

3. 致使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受有損害:
    雖然本條,僅列舉「生命、身體或財產」,但解釋上範圍仍應包含自由以及其他權利。

4. 具備相當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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