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之責任-公務員行為責任的要件:公務員可歸責

作者:李由

國家賠償之責任-公務員行為責任的要件:公務員可歸責

國家賠償之責任-公務員行為責任的要件:公務員可歸責

行為人(公務員)主觀上須具備故意或過失。

1. 故意:
    對於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權利之行為,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
   (刑法§13)。

2. 過失:
    (1)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或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
         者為過失 (刑法§14)。
    (2) 注意義務之判斷,以具體事件中,一般盡職之公務員所能注意以及能期待其注意之程度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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