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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之責任-公務員的行為責任 (國家代位責任)
作者:李由國家賠償之責任-公務員的行為責任 (國家代位責任)
國賠法第2條第2項
1.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2. 參照本條規定,前段係關於公務員違法之作為所生之賠償責任;後段則是公務員怠於作為所生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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