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之責任-公務員的行為責任 (國家代位責任)

作者:李由

國家賠償之責任-公務員的行為責任 (國家代位責任)

國家賠償之責任-公務員的行為責任 (國家代位責任)

國賠法第2條第2項

1.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2. 參照本條規定,前段係關於公務員違法之作為所生之賠償責任;後段則是公務員怠於作為所生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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